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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落物划伤他的脸,谁担责

坠落物划伤他的脸,谁担责

前言

2023年2月,朝阳区某物流公司员工孙某在某小区楼下装卸货物时,被楼上坠落的废纸壳砸中头部、划伤面部,流血不止。孙某当即对受伤情况、现场坠落物品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因不清楚坠落物来向,孙某及物流公司经理宋某遂到该小区物业管理处说明情况,要求查看小区监控录像。监控中可以看到,从该小区2号楼7层某住户的厨房阳台坠落一块物品,砸中楼下的孙某。孙某、宋某当即找到2号楼7层住户陈某理论,要求其对孙某的受伤负责。陈某否认自己高空抛物,并将孙某、宋某拒之门外。

此后,孙某多次与陈某沟通赔偿事宜,但陈某均予以拒绝。调委会受理孙某调解申请后,当天下午即派调解员查看了事发当日拍摄的照片和录像。从录像中可以看到孙某面部有一道撕裂伤口正在流血,地面上有一叠被捆绑在一起的包装纸箱。调解员还询问了几个在场的物流公司员工,验证了孙某所述事实。随后,调解员确认坠物伤人事件的责任人为2号楼7层的某住户。

调解员找到居民陈某。陈某起初态度强硬,在接下来的谈话中,承认纸壳是从自家阳台掉下去。原来,陈某的母亲看见家中快递外包装纸箱甚多,便将废纸箱捆绑后放在厨房阳台处,待空闲时前往废品收购站处理。没想到会坠落将人砸伤。调解员得知,陈某觉得孙某索要的赔偿数额过高,故双方一直僵持至今。

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陈某在未全封闭的阳台堆放杂物对小区内行人具有一定危险性,造成损害后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在调解员和公益律师共同的调解下,陈某认识到自身对坠物事件负有责任,愿意给予一定的赔偿,并且表示一定会吸取教训,提醒家人谨慎在厨房阳台堆放杂物,尽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受害人孙某也表示,只要陈某赔偿医药费和10天的误工费,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总结

本案中,坠落物品并非是人为故意抛扔,但是堆放在未全封闭阳台上的物品具有坠落的可能性,仍然对楼下行人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谨慎在阳台、窗户上堆放物品,防止坠落伤人伤财事件的发生,这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