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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价格过低属于显失公平,法理不容【案情简介】2018年赵先生家遇到拆迁,根据当地下发的征收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有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赵先生家的房屋90平米,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每平米1200元,赵先生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能拿到10.8万元,如果选择产权调货,赵先生只能分到一套90多平米的房屋,但抛去公摊面积,实际居住面积也就70多平米,赵先生上有小下有老5、6口人,房屋根本不够住。如果想多分平米就得再掏钱。这样算下来,不管是拿钱还是要房,都明显降低了目前的生活水平,于是赵先生一直没签拆迁协议,没想到拆迁方竟然通过村委会代签了合同,把拆迁款直接打到了赵先生的账户上,还趁赵先生不在家,强拆了房子。赵先生一气之下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判决:决定违法,协议无效,但因房子已经被拆除,无法恢复原状,赔偿赵先生203万。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根据《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在这个案例中,征收方提供的征收补偿方案明显不公平,补偿价格过低,导致赵先生的生活水平降低,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征收方的决定违法,协议无效,并赔偿赵先生的损失。这也提醒了被征收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公平的补偿方案,应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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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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