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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之路:权力如何迷失?

【案情简介】

赵局长在负责一项大型城市建设项目期间,手中掌握着项目的招标、资金审批等重要权力。某建筑公司老板钱某为了能在该项目中中标并获取更多利益,找到赵局长,表示如果赵局长能帮忙,事成之后会给予丰厚的回报。

赵局长在利益的诱惑下,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标过程中为钱某的公司提供内部信息,使其顺利中标。中标后,钱某先后多次向赵局长行贿,共计人民币 200 万元。赵局长不仅收受了这笔贿赂,还在项目资金审批过程中,违规批准给钱某的公司多拨了大量资金,导致国家财政遭受重大损失。

后来,在一次审计过程中,赵局长和钱某的行贿受贿行为被发现,相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以及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本案中,赵局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钱某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钱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赵局长行贿,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被告人赵局长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但他却背离职责,在城市建设项目中大肆收受贿赂,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被告人钱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不惜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同样触犯法律底线。两人的行为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惩处。”

最终,法院判决赵局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 万元;钱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这起案件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主体要件:赵局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求。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招标和资金审批等关键环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受贿罪的核心行为表现。

主观方面:赵局长明知收受钱某财物为非法行为,却依然为了私利而为之,具有受贿的故意。钱某为了获取项目利益,主观上有行贿的故意,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二)法律后果的严重性

刑事处罚:受贿和行贿均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赵局长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不仅失去了自由,还面临经济上的巨大损失。钱某也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表明法律对行贿受贿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此类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社会影响:此类案件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城市建设项目,本应通过公平公正的程序选择最有能力的企业来实施,以保障项目质量和公共利益。但赵局长和钱某的行为破坏了这一机制,使得其他合法合规的企业失去公平竞争机会,也让公众对政府项目的公正性产生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