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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还是诈骗?罪与非罪的边界在哪里?职务侵占还是诈骗?罪与非罪的边界在哪里?案情简介小张在一家大型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在工作期间,他结识了一位自称是某大客户公司采购经理的小李。小李对小张说,他所在的公司正在筹备一个大型项目,需要大量的货物,但是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暂时无法按照正常流程购买,希望小张能够帮忙先将公司仓库里的货物“借” 给他,等项目资金到账后,会连本带利归还,并且会给小张一笔丰厚的 “好处费”。小张被这笔可观的利益所诱惑,于是利用自己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之便,私自将价值数十万元的货物运出公司交给了小李,并且伪造了出货记录。然而,货物交付后,小李却消失得无影无踪,小张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公司在盘点货物时发现了问题,随后报警,小张被指控涉嫌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以及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小张虽然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货物非法转移的行为,但是其主观上是受到小李虚构事实的欺骗,误以为小李会归还货物并支付好处费,其目的并非是要将货物永久性地非法占为己有。小张在发现被骗后,积极配合公司调查,并主动向警方报案,尽力挽回公司损失。综合考虑小张的行为性质、主观故意以及事后表现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小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小张也是小李诈骗行为的受害者。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在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的区分中,主观故意是一个关键因素。职务侵占罪要求犯罪主体具有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而诈骗罪则是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在本案中,小张虽然实施了转移公司货物的行为,但他是基于小李虚构的业务需求和承诺才这么做的,他的本意是帮助公司促成一笔潜在的大生意并获取个人利益,而非要侵占公司财产,所以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小张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但这一行为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发生的。他的行为导致了公司货物的损失,但这与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有本质区别。典型的职务侵占是犯罪人主动、积极地追求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结果,而小张是在错误认识下的被动行为。并且,他在发现被骗后积极采取措施,没有逃避责任,这也反映出他的行为与恶意侵占有很大不同。 本案涉及到职务侵占和诈骗两种罪名的区分,法律适用较为复杂。在实践中,类似情况可能存在多种表现形式,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准确判断。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深入调查案件事实,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本质,避免错判。对于企业来说,也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对于个人而言,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被利益所诱惑,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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