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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究竟为何?工作中受伤却难定工

伤,究竟为何?工作中受伤却难定工

案情简介

小张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主要负责在建筑工地搬运建筑材料。有一天,小张在施工现场搬运一批钢材时,突然被从旁边塔吊上掉落的一个工具砸中了肩膀,受伤严重,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小张认为自己这肯定是工伤,要求公司为他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公司却表示,小张受伤时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他当时所在的位置并不是他负责搬运材料的指定区域,而是他为了抄近路去拿自己忘在那里的水壶,所以公司觉得这不属于工伤。小张觉得很委屈,自己明明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怎么就不算工伤了呢?于是,小张决定自己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虽然小张受伤时不在其搬运材料的指定区域,但他身处建筑工地这一工作场所内,且其前往拿水壶的行为并未完全脱离工作环境的范畴,不能简单地因为其不在指定区域就否定其工伤性质。他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被塔吊掉落的工具砸中,这属于在工作场所内因意外事故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原告小张在工作场所内,即使其目的是拿水壶,但这一行为是在工作过程中的短暂插曲,并未改变其整体处于工作状态的事实。被告建筑公司以其不在指定区域为由否定工伤,忽视了工伤认定中对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综合考量。原告受伤是由于施工现场塔吊工具掉落这一意外事件,与工作场所存在紧密联系,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小张所受伤害为工伤,建筑公司应按照工伤待遇标准对小张进行赔偿。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三个关键要素。但这三个要素并非孤立存在,需要综合判断。在本案中,小张虽然在拿水壶时受伤,但他当时仍处于建筑工地这一整体的工作场所范围内,且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塔吊工具掉落),与工作环境密切相关,不能因为其具体行为的目的而简单排除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也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主张职工受伤不属于工伤,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仅以小张不在指定区域为由,证据并不充分,不足以否定工伤认定。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在面对类似情况时,不能仅凭主观臆断,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工作中要尽量遵守工作流程和规定,但如果遭遇类似的受伤情况,即使用人单位提出异议,也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要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以便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通过合法途径争取自己应得的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