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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不是泼出去的水,合法权益必须保障!【案情简介】黄女士于1979年10月6日出生,户籍登记在某市某区某村其父亲黄先生为户主的家庭户口中。黄女士的父母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该村土地11.31亩,承包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2018年6月13日,黄女士与外地的冯先生登记结婚,但户口没有迁出,且未在夫家分配过农村承包土地或征地款。 2020年10月,某村决定给户口在本村的每个农业人员发放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0246元,村民小组以黄女士属于在本集体没有承包地的“外嫁女”,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拒绝向其支付上述征地补偿款。 【裁判要旨】2021年1月6日,黄女士以村委会某村村民小组侵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确认黄女士未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仍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某村村民小组应向黄女士支付土地补偿费80246元。该村村民小组不服,提出上诉、再审申请均未获支持。期间,黄女士两次请求某镇人民政府、某镇农业服务中心帮助解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镇政府一直未处理,某村村民小组一直未支付土地补偿款。黄女士向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镇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对某村委会某村村民小组不予确认黄女士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 2022年8月22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及时协调、监督某村委会某村村民小组确认黄女士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加强对辖区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指导,避免出现类似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的情形。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确认“外嫁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当综合考察其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关系等进行认定。即便与外村人结婚,但户口未迁出,在本村承包土地、履行村民义务,且未在夫家分配过农村承包土地或征地款的“外嫁女”,依法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受成员权益。“外嫁女”不是泼出去的水,其合法权益不能被忽视,应当积极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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