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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把财产全给配偶,重病子女真的没份吗?

遗嘱把财产全给配偶,重病子女真的没份吗?

案情简介

朋友们,立遗嘱把财产全留给配偶、不给子女,是不是就一定完全有效?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告诉你:不一定!如果子女身患重病、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哪怕遗嘱写得再清楚,法院也会判定必须给他留一份

范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范小某。范小某年纪轻轻就患上严重肾病,长期透析,后来又突发脑出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任何生活来源。范先生再婚后,自己写了一份遗嘱:我名下所有房产及全部财产,百年后都由妻子刘某一人继承。范先生去世后,妻子拿着遗嘱要求继承房屋,可重病的儿子范小某站出来反对:“我是你亲生儿子,现在重病无依,遗嘱一份钱不给我,这遗嘱应该部分无效!”

双方闹上法院。一边是白纸黑字的遗嘱,一边是重病无劳动能力的儿子——法院最终怎么判?

裁判要旨】

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认定:

范某在自书遗嘱中指定刘某为唯一继承人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范小某作为范某的法定继承人身患肾病多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未保留的,应当为该继承人分出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结合房屋价值及范小某的实际生活需要,酌定由刘某继承案涉房屋,由刘某向范小某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既尊重遗嘱,又保障重病子女的基本生存权益。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核心规则一:遗嘱自由不是绝对的,必留份是法律红线

《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这是强制性规定,违反这一条,遗嘱直接部分无效

(二)核心规则二:“必留份” 只保护两类人,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不是所有子女都能分必留份,必须同时符合:

1. 缺乏劳动能力(重病、残疾、年幼等);

2. 没有生活来源(无收入、无社保、无人供养)。像本案范小某这样重病无劳动能力、无收入,就属于法定必留对象。

(三)核心规则三:遗嘱部分无效,不是全部作废

法院不会因为没留必留份就把整个遗嘱废掉,而是:先划出必留份给弱势继承人→ 剩下的财产再按遗嘱执行。既保护弱者,也最大程度尊重老人遗愿。

真实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第二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