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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作业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担?海上作业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担?【案情简介】杨某、孙某等人涉及一起纠纷,核心是海上通海水域作业时发生了人身损害,简单说就是有人在海上干活时受了伤,然后围绕谁该为这个伤害负责、该赔多少钱,各方没谈拢,闹到了法院,一审二审之后,还有一方申请了再审,咱们今天说的就是这份再审审查的民事裁定书相关的事儿。 在海上作业这种特殊场景里,不管是干活的劳动者,还是用工的一方、相关的责任方,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出事了谁担责”。比如干活的觉得自己是在为对方工作时受的伤,对方得赔;而涉事的另一方可能觉得自己没过错,或者不该由自己全担,双方各有说法,这才一步步走到了再审审查的阶段
【裁判要旨】结合本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内容,法院经审查认为: 1. 关于责任认定层面: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以及海上运输、作业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定。本案中,审查法院核查了原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 包括事故发生时的作业场景、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雇佣、承揽、挂靠等)、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与各方过错程度,原审已结合证据确认了各责任主体的过错比例。 2. 关于再审申请审查结果: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理由,未能提供新的、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据,亦未证明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如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3. 关于赔偿责任与比例(原审核心判决援引):原审法院已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判定了侵权方 / 用工方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及具体比例,明确了各责任主体的连带 / 按份赔偿责任,该判定符合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裁判规则。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海上作业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核心:过错与法律关系双维度海上通海水域作业和陆地作业不同,法律关系认定更复杂(比如雇佣、承揽、船舶租赁 / 挂靠等),但核心还是 “谁有过错,谁担责”。从本案来看,法院首先厘清各方是雇佣还是承揽关系 —— 如果是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在工作中的损害通常要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雇员自身重大过错);如果是承揽关系,定作人只有在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时才担责。同时,海上作业的特殊性(如船舶适航性、作业安全保障义务)也是过错认定的关键,比如船方是否配备了合格的安全设备、是否进行了安全培训,这些都会直接影响责任比例。 (二)再审申请的胜诉关键:新证据与法定再审情形很多当事人觉得原审判决不公就想申请再审,但从本案能看出,再审审查的核心是“是否有新证据” 和 “是否符合法定再审情形”。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再审被驳回,就是因为只是对原审判决结果不满,却拿不出新的、能推翻原判决的证据(比如原审未采信的关键证人证言、新发现的事故鉴定报告等),也证明不了原审适用法律或程序有问题。提醒各位,申请再审前一定要先核查是否满足法定条件,避免盲目启动程序。 (三)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别漏了“海上场景” 的特殊项和陆地人身损害赔偿相比,海上作业的赔偿有特殊之处。比如误工费可能要结合海上作业的收入特点(如按航次、按捕捞季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也可能因沿海 / 通海水域的经济水平调整,还有交通费、住宿费可能因事故发生在海上、就医地点偏远而有特殊认定。本案原审判决中,法院精准核算了各项赔偿金额,也提醒当事人主张赔偿时,要提前整理好海上作业的收入证明、就医票据等关键证据,确保赔偿主张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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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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