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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不能太任性,行政机关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案号:(2020)鲁04行初56号【案情简介】高先生的房屋位于枣庄市某区某村,该房屋所处区域因相关项目建设面临征收拆迁。因征收方给予的房屋征收补偿严重偏低且极不合理,高先生无法接受该征迁补偿标准,未能接受补偿协议。 2017年11月22日,在未进行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高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4行初73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9年10月8日,高先生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但未得到对方任何回复,亦未拿到赔偿。高先生遂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之诉,并获得法院支持。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应当秉承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原则,将涉案房屋及附属物、可能造成的室内物品损失、延迟补偿造成的利息等损失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补偿权益。同时,还要综合考量同一片区其他被拆迁人以及当地其他项目的类似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情况,既要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其他被拆迁人的权益,以体现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本案发生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按照判令赔偿时的标准不低于安置补偿标准的原则,参照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全面合理地确定房屋及其他各项损失的赔偿价值。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北京贯赢律师认为,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系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应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2019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对此亦作了相应规定。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其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原应履行的行政补偿责任转化为行政赔偿责任后,该原则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应继续予以适用。通过公平、合理确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赔偿价格,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系在涉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赔偿案件中贯彻该原则的重中之重。 在征收拆迁案件中,如果不能遵循这一原则,被拆迁人完全有权利拒绝不平等的拆迁补偿协议,而由此政府实施违法强拆一定要负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同样要遵循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政府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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