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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协议无法履行,就不用赔偿土地增值损失吗?

土地出让协议无法履行,就不用赔偿土地增值损失吗?

案情简介

早年不少地方管委会直接和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协议,约定低价供地、分期缴纳土地款。本案中一家企业和当地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协议,受让集体土地用于项目建设,按约定支付了首期土地款。后续因国家土地政策调整、新规要求经营性土地必须走招拍挂流程,加上管委会迟迟未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原本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涉案土地最终被其他公司竞拍取得。

事后企业注销,原股东向管委会追责,要求退还土地款、赔偿土地增值等各项损失。管委会主张协议本身违法、双方都有过错,不应赔偿土地溢价等可得利益。一、二审法院判令管委会退款并赔偿土地差价等损失,管委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再审申请被驳回。

裁判要旨】

案件受理与起诉期限认定

案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 2018 年正式告知不再履行协议,当事人随后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协议效力与履行认定

案涉协议签订时存在主体、用地审批瑕疵,但不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情形,可通过补办手续补正。管委会未及时完成审批,后续又因法律变化导致协议彻底无法履行,其不履行协议的行为违法。

损失赔偿认定

土地增值部分属于当事人必得利益,属于国家赔偿范畴内的直接损失。一、二审以涉案土地后续拍卖成交价与原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算损失,依法应予支持。行政协议案件以行政赔偿为原则,不再重复支持违约金主张。

过错与责任认定

协议无法履行的核心原因是管委会未及时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并非签约双方均等过错,其主张按过错分担损失不能成立。

最终裁定

再审申请人潍坊高新区管委会的再审理由均不成立,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管委会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并非一律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土地出让原则由市县土地部门实施,但管委会签订的此类协议,仅有程序瑕疵、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的,不会直接认定无效。因行政机关自身拖延、政策变化导致协议履行不能,仍要承担违法履约的赔偿责任。

二、土地增值属于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很多人误以为土地溢价是“预期收益” 不用赔,但本案明确: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拿不到土地,正常履行协议本可获得的土地增值,属于必得利益,归类为直接损失,行政机关必须赔付。

三、行政协议纠纷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则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属性,但裁判以行政法律为主、民事法律为补充。即便协议存在瑕疵,只要过错主要在行政机关,就不能套用民事合同“双方过错分担损失” 的规则减免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