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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强制腾房行为,能反复申请国家赔偿吗?

同一强制腾房行为,能反复申请国家赔偿吗?

案情简介

很多群众误以为,只要当年强制搬迁遗留补偿、物品损失没解决,就能多次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本案胡某房屋因拆迁裁决被海曙法院 2011 年 3 月强制腾空,屋内物品被搬到临时过渡房。多年后胡某主张:执行超出裁定范围、造成家具损失,且拆迁方长期不交付安置房、拖欠安置补助、搬家费等,要求法院赔偿各项损失。胡某早在 2018、2019 年就已就同一强制腾房执行行为提起国家赔偿,两级赔偿机构均以超时效驳回。2023 年胡某再次以同一腾房执行事实、同一损失理由重复申请赔偿,中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请,胡某向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最终申诉被驳回。

裁判要旨】

重复申请国家不予受理

胡某本次赔偿请求指向 2011 3 月强制腾空执行行为,与 2019 年已审结国家赔偿案件系同一执行行为、同一侵权事实,属于重复申请,立案后应当驳回。

时效认定裁判观点

案涉强制腾空 2011 年即实施完毕,胡某当时已知晓腾房事实,且 2018 年已以海曙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过赔偿,足以认定其早已知晓赔偿主体,早已超过国家赔偿法定请求时效。

损失区分规则

安置房、过渡补助、搬家费等属于拆迁裁决确定的行政补偿债权,不属于法院执行错误造成的司法赔偿损失,应当通过拆迁裁决履行、行政诉讼途径另行主张,不属于国家赔偿审理范围。

最终处理结果

驳回胡某申诉,维持驳回赔偿申请的决定。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同一执行行为不得重复提起国家赔偿

针对同一法院强制执行行为、同一损害事实,当事人已经提起国家赔偿且作出生效处理决定后,不能更换理由、拆分损失再次申请赔偿,重复申请赔偿法院直接驳回。有新损失、新侵权行为才能另行立案。

二、拆迁补偿款、安置权益不走司法赔偿程序

临时安置费、安置房、搬家补助等是拆迁行政裁决确定的补偿义务,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法院执行腾房仅可能造成屋内财物损毁类直接损失,两类诉求渠道完全分开,不能在司法赔偿案件中一并主张安置权益。

三、国家赔偿有固定请求时效,不能无限期维权

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自知道 / 应当知道侵权行为、赔偿机关之日起计算,不是从拿到安置房、查清档案时起算。多年后才知晓执行法院,不代表时效重新起算,逾期后赔偿申请会被直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