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津0110行初111号
【案情简介】
刘廷元为新立街窑上村村民,2000 年9月28日,刘廷元与窑上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窑上村村民委员会房屋.2018年因"军粮城新市镇二期"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刘廷元土地,其和征收方在补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天津市东丽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未经法定程序,将刘延元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唯一住宅被拆除,没有得到补偿安置,让本就经济拮据的家庭雪上加霜.刘廷元找到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咨询,了解该案情后,律师团队给出专业建议,并迅速启动法律程序,2021年6月,刘廷元向天津市东丽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2021年8月18日对方作出回复,没有履行法定职责,遂刘廷元将对方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胜诉,对方提起上诉,后又撤诉.目前案件整体进展顺利,为后续赢得合理安置补偿奠定良好基础.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辖区负责拆还迁工作的行政机关,被告主体适格.原告向被告提出履行补偿安置申请,被告作的回复并没有对原告的现住房屋面积、货币补偿标准作出具体确认,即没有对原告房屋应获得货币补偿的金额予以明确.且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回复中认定原告仍有房屋还迁安置面积 8.4 平方米也发生错误.因此,被告在对原告的回复中,对于原告是否应享受房屋置换面积认定相互矛盾,对原告涉案房屋应当进行货币补偿的金额未予明确,本院予以撤销,责令被告重新处理并限期答复.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置换房屋及给付补偿费用的具体诉讼请求,因涉及到被告对拆迁政策的具体适用问题,本院不宜直接评价处理待被告重新作出决定答复后,如原告仍不服起诉,本院再予明确判决.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刘廷元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面临拆迁一定要被平等对待,获得拆迁补偿和安置,而关于房屋的来历,既然刘廷元已经与村委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是刘廷元的唯一住宅,那么该房屋被拆迁就要给刘廷元正常的补偿和安置,村委会是以抵账的形式将房屋卖给刘廷元,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刘廷元购买房屋后做了重大的修缮和翻建,绝不再是被告所谓的公建房.且被告的征收拆迁行为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又对刘廷元的悲惨现状置若罔闻,严重违背了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八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绝对不能让老百姓越拆越穷,且符合一户一宅,一定要得到合理补偿安置.